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本條是關于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廉潔并不得影響被許可人正常生產經營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這一規定是對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具備的廉潔性提出的要求。但是,僅僅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做到廉潔公正還不夠,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管理活動能否依法進行,很重要的一條是,在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中還必須保持廉潔,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本條規定就是對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時的廉潔性和效率性提出的要求。
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檢查,目的在于監督被許可人嚴格依照行政許可要求的范圍和條件進行生產經營。但由于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與行政機關的職責、利益以及被許可人的利益都密切相關,因此,在實踐中容易出現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容易失當,甚至超越權限,干預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比較典型的是,一些行政機關巧列名目、興師動眾、不分時間和情況、過于頻繁地對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等活動進行各種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經常人為地干擾甚至中斷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嚴重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針對這種情況,本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所謂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就是企業內部日常性的有規律的生產經營活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行政機關的要求主要是:第一,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時間限制,不宜過于頻繁地組織監督檢查,使得被許可人忙于應付,甚至不堪重負。第二,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人員,以精簡人員、輕裝簡行為原則,不得興師動眾,大造聲勢。第三,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依法以實施行政許可時要求的范圍和條件為依據,監督檢查的范圍僅限于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范圍,不得節外生枝,不得擾亂、妨礙、中斷被許可人日常的有規律性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另一方面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容易有各種不廉潔行為。這些不廉潔行為主要表現為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財物以及其他利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的不廉潔行為,主要是受其自身利益的驅動,其動機是以權謀私,將國家權力化為自身利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的不廉潔行為,導致的直接結果是,失去工作原則,進而作出不公正甚至虛假的檢查結論,輕則違紀違法,重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實施犯罪。因此,本條專門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檢查監督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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