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女地位不平等。按照傳統的做法,土地為農村集體所有,只有集體成員才能享有本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出嫁和離婚的婦女,許多農村并不把他們當作集體成員,其利益附屬于男方。在男權主義思想影響下,家庭成員承包的土地大多記錄在戶主(男方)名下,集體土地收益分配也只記錄男性戶主的名字,一般不登記夫妻雙方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以及集體分紅等家庭財產的分割,非常不利于農村婦女,其爭取分割承包土地及權益要比男性困難得多。
4、觀念不統一。農村婦女出嫁后承包權應怎樣落實,實踐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承包權應與戶口掛鉤。即婦女地戶口在哪個村便由哪個村分給其土地,理由是要獲得承包地首先必須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成員身份的基礎就是戶籍,沒有戶籍就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另一種是承包權與承擔義務相一致,即欲享受權利就必須先承擔義務,沒有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便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權。現在農村婦女戶口在娘家,卻在婆家履行村民義務的現象非常普遍。
5、村規民約不合法。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得不到保護,與村規民約有很大的關系。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農村土地政策并不穩定,各村都有自己的“土政策”,即村規民約,主要是為了保障本村土地不流落到外姓人或村外人的手中,其中大量內容體現了封建倫理道德及宗族勢力思想,與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不相吻合。當前,村民主要是依靠村規民約行使自治權,包括對土地承包權的決定,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被村規民約“合法”剝奪的現象為數不少。
6、救濟途徑不暢。人民法院對涉及土地承包權糾紛的案件,判決后執行起來非常困難,因為村里沒有剩余的土地,這就要求每個承包戶退一部分田,法院執行幾起案件,承包戶就要退幾次田,不僅無法操作也行不通,法院更不可能因執行案件而要求土地重新承包。在司法救濟途徑不暢的情況下,失去承包權的農村婦女只好回頭再找政府,而政府認為不能插手村民自治,怕引起更大的麻煩,只好多方協調。但政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村規民約不敢糾正,因此協調效果一直不理想,導致因追要土地承包權而上訪的農村婦女越來越多。
三、改良措施――立法、司法、執法并重農村婦女如果沒有承包土地,既會給她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困難,也會影響到她們的家庭和社會地位,有的婦女因此可能會走上乞討、流浪和盜竊等道路,成為農村的一大不穩定因素。
因此,對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首先應是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1、完善相關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因在實踐中存在缺陷,可作如下修改:“承包期內,承包人的戶口遷入新居住地的,應按新居住地的集體成員取得土地承包權;戶口未遷的,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權繼續有效。”這樣,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在法律中規定得更為明顯,更有利于操作,并能有效防止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被原、新居住地“踢皮球”。另外,法律懲處和補救措施不力也是造成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成因之一,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應加大對侵害農村婦女承包經營權的制裁力度和可行的補償措施,使失去土地承包權的農村婦女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
2、確立物權屬性。目前法學理論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還是物權仍有爭論。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質上是物權,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從多方面對農民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物權性質的保護,而且現行政策也表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已由單純的耕作權逐步演變成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置的物權。但在《物權法》中并沒有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這不僅不能較好地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且使農村婦女通過發包取得的土地承包權因不具有絕對權,發包方憑著各種借口單方收回土地,從而使其承包權不能得到有力的法律保護。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首次承認了農村土地的流轉屬性,為了確保土地的充分流轉,很有必要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土地的物權屬性,既能體現黨的意志,又能滿足農民的愿望。
3、審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應符合民主和法制要求,而村民自治首先依靠的是村規民約,因此村規民約必須合法。建議縣、鄉、鎮人民政府要適時審查村規民約有無同《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相沖突的地方,凡有抵觸的,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積極行使行政管理權,有權及時糾正或宣布其無效。同時,建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對村規民約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機構、程序、補救辦法及失職處理作出全面規定,將村規民約納入法律審查范圍。
4、改革救濟途徑。農村婦女因丟失承包權形成糾紛后,必須妥善解決,不能留有隱患。鑒于目前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困惑和審理的效果不明顯,對該類糾紛可以參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設計行政前置程序,只有在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理由是村民委員會行使了基層政權的社會管理職能,在分配土地時其與村民之間地位顯然不平等,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類似于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而設立行政前置程序的好處有二:一是法院可以減少收案壓力。許多案件經過行政機關處理后可能得到平息,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會有所減少,法院承擔的風險也會相應減少;二是增強政府的管理職能。行政前置程序有利于激發行政機關的主觀能動性,從而對此類案件便會慎重處理,防止因工作失誤導致矛盾激化。
5、強化保護措施。各級政府、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將維護婦女的土地權益提高到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婦女權益及增進社會文明的高度來認識,決不允許以任何借口剝奪婦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權益。
一是要在農村基層進行廣泛的普法學習和宣傳,特別是加強對保護婦女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讓廣大村民有法律意識,有男女平等的意識,逐漸改掉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國家保護婦女的法律法規能夠順利施行。
二是要加強對基層農村干部關于保護農村婦女權益方面知識的培訓。通過對這些“村官”的培訓,使他們透徹了解我國對農村婦女權益方面的保護,使他們能夠自覺用法律法規代替“村規民俗”正確處理農村土地問題。三是要積極為婦女權益保護提供法律援助,逐步發展保護婦女權益的民間組織,建議在縣級以上城鎮建立婦女法律援助中心,從制度上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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