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隨便當場收繳罰款
www.85cb0hz6.cn 2010-07-20 16:56
為規范、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處罰,加強行政管理,確保罰款及時繳入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6條明確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并且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除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7條規定,對符合本法第33條的規定:即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ㄒ唬┮婪ńo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8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33條、第38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除以上兩條規定外,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都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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